发布者:新疆乙庚律师事务所|时间:2021年01月16日|41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委托人与被告签订四份订购合同,被告购买原告家的货物,总计货款724840元。原告按合同约定交货至现场并验收合格,但被告仅支付货款314784元,下剩410056元货款至今未付。特委托新疆乙庚律师事务所贺旭律师诉讼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及利息。
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根据以往经验,先建议并协助当事人去调查并保全被告名下相关的财产信息,这样在法院判决之后,也能保证当事人能尽快拿到自己应得的款项。
双方签订的《产品订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拖欠货款不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